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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2023-10-09 11:05:29     点击数量: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考试工作,加强对试卷命题、批阅、成绩录入及试卷保管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分管教学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教研室主任、教务秘书为组员。考试前负责组织落实相关考试任务、对考务和监考教师进行培训;考试中负责协调、检查考试保密等执行情况;考试后进行保密安全管理情况分析、处理和总结。

第二条 课程考核的命题可由任课教师或教研室集体讨论确定,同一课程试卷分为A、B卷,其中一份为备用卷,A、B卷试题不得重复。已建成试题(卷)库的课程必须使用题库试卷,试题库每年至少更新20%试题,试卷库每年至少更新2套试卷。命题教师应确保试题的保密性。

第三条 试卷经命题教师、教研室主任、分管教学领导审核后交学院教务秘书,教务秘书交由学校指定的定点印刷厂印刷。学院对定点印刷厂在承担试卷印刷工作期间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 试卷考试当天送至考务办公室,当面交接清点。在试卷送达、保管、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泄密或其他特殊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散,在处理突发事件的同时上报教务部。

第五条 承担考务工作的教师应当政治上可靠、业务水平较高、无亲属参加本次考试。根据试卷保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参加考务工作的人员、有关情况和内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属于机密。在保密期限内,考务教师有义务和责任对所承担的考试工作及其身份对外保密;不得复制、传播试卷相关内容;不得接受涉及与该保密工作内容有关的其他工作。如编写有关的复习资料、参加讲座、研讨班或以变相形式泄露、传播其保密工作的内容等。

第六条 考务教师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试卷及相关资料的,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存放在保密设备中。考务教师须提前一小时到达考务办公室,指导、督促监考教师按要求进行监考;发现考试突发事件,及时向学院汇报并协助处理;考试结束,按学院要求运送、保管和交接考试材料。

第七条 承担监考工作的教师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监督学生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对考试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做好考场监控、巡视,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考试结束确保收齐试卷等考试材料并经清点无误后交至指定地点。

第八条 任课教师在评定学生成绩时,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做到“严格公正,评分确切”,综合评定成绩应呈正态分布,避免出现偏严或偏宽的现象。所有课程考核成绩须由任课教师在考核结束三天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九条 成绩录入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所有考试材料(试卷、成绩登记表和课程目标达成度分析报告等)交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在教务部开放学生成绩查询前,不应泄露学生成绩和排名等信息。

第十条 教务秘书负责课程考试试卷的保密归档和保管工作,试卷须存放在专门的试卷库进行保管,定期清查,防止丢失和错漏。对已存档的试卷内容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摘抄、翻印、复印、摄影或损坏。师生欲查阅已存档试卷,需按照学校规定履行有关手续,确保试卷查阅流程规范化。试卷过保存期限后,除留作教学资料外,其余的应按试卷处理的要求与规范,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销毁处理。

第十一条 线上考试参照上述办法执行。要求批改痕迹清楚,电子档案及时保存方便查阅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院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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